湖南省数学学会章程

2021年5月17日5,043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湖南省数学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Hunan Mathematical Society;英文缩写:CHMS。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是由湖南省数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是全省性的学术性及社会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数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数学工作者及数学爱好者,为促进数学的发展,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学会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现行登记住所为:湘潭市湘潭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加并开展各种形式的省内外及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二)编辑出版数学学术刊物与普及性刊物;

(三)开展促进提高数学教学水平的活动;

(四)开展数学普及工作及数学奥林匹克活动;

(五)举办各种数学领域的培训班、讲习班或讨论班等,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六)对涉及数学领域的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科学技术项目接受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数学工作者的意见与要求;

(七)发现并推荐数学领域的人才,奖励、表彰我省我突出贡献的数学工作者;

(八)提倡会员理论联系实际,重视数学与其它学科的联系,并开展有关活动;

(九)开展与中国数学会及其它省市数学会的交流。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学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中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的从事数学或与数学有关工作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勤务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部门从事数学工作两年以上;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以上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者;

4.热心数学研究或数学教育事业,并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的人士。

(四)凡与数学有关并愿意支持本学会工作的有关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学会章程,均可向本学会提出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由本学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湖南省数学学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入会,可向本学会直接申请,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即为湖南省数学学会团体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为: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学术活动;

5.优惠获得有关的本学会刊物和学术资料;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为:

1.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

3.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可要求本学会优先提供咨询服务;

(5)可要求本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本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推动本学会工作;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不是专职时,办事机构必须配专职秘书;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